律师介绍

司明华律师 司明华律师,女,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现执业于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一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业办理婚姻继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保险纠纷、劳动争议、公司股权纠纷等案件。20...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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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司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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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201200211218357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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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的情形有哪几种

一、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

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第三者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四、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五、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应当在起诉离婚时提出或在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书面告知其权利后随即提出。逾此期限,视为放弃该权利。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从上面的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配偶是有权利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适当的时候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不要做伤害自己也伤害他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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